通辽市房屋征收新规2026:取消1.3倍系数,按市场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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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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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4月,通辽市最新修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明确规定:取消住宅平房1.3倍、楼房1.1倍的货币补偿固定系数,统一按同等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装修补助也不再与面积折算挂钩,附属物改为按成本价值折旧评估。这一调整直接影响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旗县正在推进和即将启动的棚改、城市更新项目。

一、修订背景与依据

原《办法》施行7年间,通辽完成了大量棚户区改造,但原有固定倍数补偿机制逐渐暴露“同城不同价”、评估滞后于真实市场等问题。本次修订依据《民法典》、国务院590号令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由市住建局牵头,经公示、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市政府2026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政旨在让补偿更贴近当下房价,杜绝因倍数造成的套利空间。

二、主要修订内容:五大调整

新《办法》从五个方面重构补偿体系:

  • 补偿标准:取消固定系数,平房、楼房货币补偿均对接市场价。
  • 安置方式:优化产权调换房源匹配,新增“房票”等灵活方式。
  • 过渡补偿: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和支付节点,细化超期过渡责任。
  • 评估流程:严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初评结果须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日。
  • 停业停产补偿:明确“商改住”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可依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等给予一次性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三、补偿标准变化详解:1.3倍系数正式退出

这是本次修订最核心的变化。过去,住宅平房货币补偿额=评估单价×建筑面积×1.3,楼房则乘以1.1。新政下,补偿金额=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均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对比项 旧政策 新政策(2026)
住宅平房货币补偿 评估价×1.3倍 按同地段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补偿
住宅楼房货币补偿 评估价×1.1倍 按同地段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补偿
装修补助 按合法建筑面积×标准单价折算 取消面积折算,按实际装修评估作价
附属物(仓房、门斗等) 参照房屋补偿系数或定额 按重新建造成本价值折旧评估

计算示例:假设科尔沁区某平房合法面积100㎡,原评估单价4800元/㎡,旧政策可得4800×100×1.3=62.4万元。新政下,若同地段新房市场均价为6500元/㎡,补偿6500×100=65万元;若新房均价为5500元/㎡,补偿55万元。补偿更直接反映真实市场,避免“倍数”导致补偿虚高或偏低。装修不再“打包”进面积,而是由评估机构按装修成新率单独计价,实装修实补。

四、安置方式与过渡补偿

新《办法》除货币补偿外,产权调换房源须为同类区位新建商品住宅,且明确交付期限。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发放,标准由各旗县根据租赁市场动态调整。超期未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另外,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仍可享受签约奖励,但奖励比例不再与补偿倍数叠加,而是单独设定百分比。

五、评估流程与停业停产补偿

评估机构选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摇号或抽签确定。评估结果须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对异议可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

“商改住”停业停产补偿:对于临街底层等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真实且实际经营的房屋,新规明确按其经营面积、纳税情况等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因房屋性质为住宅而拒绝补偿。申领需提供:

  • 营业执照(注册地在被征收房屋且处于有效期内)
  • 近三年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 实际经营的现场照片、购销凭证等

温馨提示

新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办法执行。如果您所在的片区尚未发布征收公告,补偿将适用新标准。建议被征收人重点关注评估时点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的取值依据,参与评估机构选定,并妥善保存房屋权属、建筑面积、装修票据及经营证明。各旗县住建局征收办将设立政策咨询窗口,具体执行细则以市政府正式印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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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心宝
本文作者:省心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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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核实日期:2026年05月 | 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方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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